喪葬補助




喪葬補助

一、給付項目及標準

喪葬津貼按其家屬死亡之當月(含)起前 6 個月之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依下列標準發給:
()父母、配偶死亡時,發給3個月。
()年滿 12 歲之子女死亡時,發給 2.5 個月。
()未滿 12 歲之子女死亡時,發給 1.5 個月。

二、請領手續

(請領喪葬津貼時,應提具下列書據證件:

1.家屬死亡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
2.死亡證明書、檢察官相驗屍體證明書或死亡宣告判決書。
3.載有家屬死亡日期之戶口名簿影本或戶籍謄本,但死亡者為被保險人子女時,須檢附載有死者死亡日期之戶籍謄本;死亡者為養子女時,並需載有收養及登記日期。
4.被保險人之戶籍謄本、身分證影本或戶口名簿影本。

()死者姓名、出生日期、死亡日期或身分證統一編號,如死亡證明書(或檢察官相驗屍體證明書)與戶籍資料記載不符,應洽請出具單位更正一致。

()請領人為居留於國內之外國人,應檢附居留證、護照或出入境許可證影本,並加蓋投保單位圖記及負責人印章。
()所檢附之文件為我國政府機關以外製作者,應經下列單位驗證(證明文件如為外文者,中文譯本須一併驗證或洽國內公證人認證):

1.於國外製作者,應經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驗證;其在國內由外國駐臺使領館或授權機構製作者,應經外交部複驗。
2.於大陸地區製作者,應經大陸公證處公證及我國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
3.於香港或澳門製作者,應經我國駐香港或澳門之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驗證。

三、請領期限

領取家屬死亡給付之請求權,自得請領之日起,因5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說明】:1011219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100279771號令公布修正「勞工保險條例第30條」條文,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3條規定,自1011221日起生效施行。另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1011225日勞保2字第1010140557號函示略以:

(1)上開條文修正生效後發生之保險給付請求權,應依修正後之規定辦理,其請求權時效為5年。
(2)1011221日條文修正生效時,保險給付請求權時效尚未逾2年者,為保障請領人請領保險給付之權益,依修正後之規定,其請求權時效自得請領之日起因5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四、附註

()養子女不得請領其生身父母之死亡給付。
()岳父母或翁姑(公公、婆婆)死亡,不得請領其喪葬津貼。
()被保險人分娩為死產者,僅得依照規定請領生育給付,不得再請領家屬死亡喪葬津貼。
()被保險人死亡,當序遺屬已請領其本人死亡給付(含喪葬津貼 5 個月及遺屬津貼或遺屬年金)時,依勞工保險條例第 22 條規定:「同一種保險給付,不得因同一事故而重複請領。」其他參加勞工保險之家屬不得再以被保險人身份請領家屬死亡喪葬津貼。
()父母、配偶或子女同為勞工保險之被保險人者,因同一事故申領家屬死亡喪葬津貼,以 1 人請領為限。
()符合請領喪葬津貼條件者有二人以上時,應共同具領,未共同具領或保險人核定前如另有他人提出請領,由勞保局通知各申請人協議其中一人代表請領,未能協議者,喪葬津貼應以其中核計之最高給付金額平均發給各申請人。
()申請書上之申請人地址,請詳填實際可收到給付通知之地址。
()帳戶如超過一年未使用,或存款餘額低於往來金融機構規定之最低金額,請先洽金融機構確認該帳戶仍可正常使用,以免無法入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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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年金補助



國民年金補助

1、保險對象

1)年滿25歲到65歲,沒有參加軍、公教、勞保、農保,而且從沒有領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者。
2)在97101日開辦前,除領有勞保老年給付外,沒有領取其他社會保險老年給付者。
3)開辦後十五年內領取勞保老年給付,勞保年資未滿15年,未滿65歲,且沒有領取公教保養老給付、軍保退伍給付者。 以上資格都應強制納保。


2、老年年金請領條件

1)老年年金給付:保險人年滿65歲或曾參加國民年金保險者。
2)老年基本保證年金:開辦時(97101)已年滿65歲且現在領取敬老
津貼者,持續按月發給。
3)年滿55歲未滿65歲原住民(維持排富條款),改依本法按月發給。


3、老年年金給付標準

1)老年年金給付:依下列兩公式計算後,擇優發給。

A=
月投保金額(17,280)×0.65%×投保年資+3,000
B=
月投保金額(17,280)×1.3%×投保年資
發生下列情形者,不能選擇A式計算方式:


1.欠繳保險費期間不計算入保險年資。
2.
發生保險事故前1年期間,有保險費未繳納情形。
3.
領取相關社會福利津貼。
4.
已領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但開辦後15年內納保之退休勞工,
若僅領取勞工保險15年以下老年給付者,不在此限。


2)老年基本保證年金:3000元。

4、給付方式


向保險人(勞保局)提出申請,委託他人辦理者,應填具委託書,相關問題請洽勞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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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收入戶補助



低收入戶補助


1、補助對象

1)家庭總收入分配全家人口平均每人每月低於最低生活費
2)台灣省:全家人口之現金(含存款本金、利息)、有價證券及投資合計金額,每人每年未超過55,000元;全家人口之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評定標準價格合計金額未超過260萬元。
3)台北市:全家人口之現金(含存款本金、利息)、有價證券及投資合計金額,每人每年未超過150,000元;全家人口之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評定標準價格合計金額未超過500萬元;房屋合理空間第一人40平方公尺,每增加一人得增加13平方公尺。
4)家庭之計算人口範圍,除申請人外,包括下列人員:


1.配偶。
2.
直系血親。
3.
同一戶籍或共同生活之兄弟姊妹。
4.
前三款以外,認列綜合所得稅扶養親屬免稅額之納稅義務人。


前項各款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列入應計算人口範圍:

1.不得在臺灣地區工作之非本國籍配偶或大陸地區配偶。
2.
未共同生活且無扶養事實之特定境遇單親家庭直系血親尊親屬。
3.
無工作收入、未共同生活且無扶養能力之已結婚直系血親卑親屬。
4.
應徵集召集入營服兵役或替代役現役。
5.
在學領有公費


2、補助項目及標準

1)全民健康保險費全額由政府補助,享免費醫療。
2)生活費補助:


台灣省

a.一款低收入戶:戶內每人每月發給生活費7,100元。
b.
二款低收入戶:每戶每月補助生活費4,000
c.
三款低收入戶:每年三節每戶1,000元。
d.
戶內如有身心障礙或老人另發給身心障礙生活補助費(中度以上7,000元;輕度4,000)或老人生活津貼(6,000)


台北市

a.0類低收入戶:戶內每人每月發給生活費11,625元,第三口()以上8,719元。
b.
1類低收入戶:每人每月補助生活費8,950元。
c.
2類低收入戶:全戶每月補助生活費4,813元。
d.
3類低收入戶:家戶內有18歲以下兒童及青少年,每增加一口該戶加發5,285元。
e.
4類低收入戶:家戶內有6-18歲以下兒童及青少年,每戶增加1,000元;6歲以下兒童每增加一口,加發2,500元。
f.
戶內如有身心障礙或老人另發給身心障礙生活補助費(中度以上7,000元、輕度4,000)或老人生活津貼(6,000)


3、申請方式

向戶籍所在地各鄉鎮市區公所申請,相關問題請洽各縣市政府社會局()社會救助科().

4、應備文件


1)全戶戶籍謄本。
2)全戶財產暨所得資料証明。
3)其他相關文件(如診斷書、學生証、身心障礙手冊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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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保喪葬補助



一、請領資格:

被保險人死亡或失蹤經法院死亡宣告者, 由支出殯葬費之人領取喪葬津貼。

二、給付標準:

按被保險人死亡發生當月之投保金額,一次給與 15 個月 ( 153,000 元) 。

三、請領手續:

請領喪葬津貼應備下列書據證件,送所屬投保農會轉本局提出申請 :

1.喪葬津貼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應詳填並加蓋投保單位、負責人、經辦人及請領人印章)
2.
死亡診斷書或檢察官相驗屍體證明書(死亡宣告者為判決書)
3.
載有被保險人死亡日期之戶籍謄本或載有死亡登記日期之戶口名簿影本。
4.
申請人如以養子女身分請領者,應檢具記載有收養日期登記之戶籍謄本或檢附殮葬證明文件。
5.
被保險人與請領人非同一戶籍者,又無法判別其親屬關係時,應同時檢附申請人現住址戶籍謄本或檢附殮葬證明文件。
6.
申請人非被保險人2親等內之親屬者,應檢具支出殯葬費證明文件(如治喪費用開支單據,抬頭請填申請人姓名)
7.
全戶戶籍謄本及加保農地之土地登記謄本或承租契約或會員證明資料 。


四、注意事項:


1.請領喪葬津貼,應自被保險人死亡當日起2年內提出申請,逾期不予給付。
2.
被保險人死亡,其家屬已領取勞保家屬死亡給付者,仍得依規定請領農保喪葬津貼。
3.
有關農保被保險人於保險有效期間死亡,支出殯葬費有2人以上同時請領而發生爭議未能達成協議時,依內政部於97117日台內社字第097005410號令規定略以,本局應通知各申請人協議其中1人代表請領;未能協議者,本局將平均發給各申請人。
4.
有關司法院釋字第609號解釋公布後,農保被保險人因加保前罹患之傷病所致死亡,依內政部95519日台內社字第0950081006號函示精 神,如被保險人於加保時尚具農作能力,於加保期間死亡,其喪葬津貼之請領,即依法核給。」、「如被保險人於勞保有效期間罹患傷病,於勞保退保後1年內因同 一傷病死亡,並已領取勞保死亡給付,倘其死亡日期亦在農保有效期間者,按該函示避免社會保險資源浪費之意旨,並參照農保條例第18條及勞保條例第22條均 設有『同一種保險事故,不得因同一事故,而重複請領』之規定,即所謂『同一事故(死亡)不再重複給予保障』之法理,應不予喪葬津貼。
5.
依據內政部99129日台內社字第0980242047號函示略以,依農保條例第6條第3項規定及該部95519日台內社字第 0950081006號函示,均係對同一保險事故不得重複請領之規定,以避免社會資源之重複。是以,依勞工保險條例第53條第1項、第2項及第54條第1 項、第2項領取失能年金給付,或依國民年金法第33條第1項規定領取身心障礙年金給付者,即應為經評估終身無工作能力者,自不再具有從事農業生產工作之農 保加保資格,依規定應自其開始領取勞工保險失能年金給付或國民年金保險身心障礙年金給付時起,取消其農保資格;又其既已不具農保被保險人資格,其於領取勞 工保險失能年金或國民年金保險身心障礙年金給付期間死亡,因已非屬農保有效期間發生之事故,自不會發生同一事故重複請領給付之情形。另農保被保險人於領取 勞工保險老年年金給付或國民年金保險老年年金給付期間死亡,依農保條例第40條規定,農保被保險人於農保有效期間發生死亡事故,可由支出殯葬費之人請領農 保喪葬津貼;與勞工保險或國民年金保險遺屬年金給付發給對象,多以依賴被保險人扶養或經濟謀生能力較弱或達一定年齡者之性質有所差異。爰此,農保喪葬津貼 與勞工保險或國民年金保險之遺屬年金給付發放目的、保障對象不同,且請領之條件限制及性質亦有所差異,自無違反同一保險事故不得重複請領之規定。










遺屬年金補助




一、請領要件

1.被保險人 在保險有效期間死亡。
2.
被保險人 退保,於領取老年年金或失能年金給付期間死亡。
3.
保險 年資 滿 15 年,並符合 修正條文 第 58 條第 2 項老年給付條件,於未領取老年給付前死亡。


二、給付標準

1. 平均月投保薪資×年資× 1.55%
2.
最低 保障 3,000 元。
3.
發生職災致死亡者,除發給年金外,另加發 10 個月職災死亡補償一次金。
4.
前 述(一)請領要件第 2 3 點情形,依失能年金或老年年金給付標準計算後金額之半數發給。


*舉例 1 : 李先生在保險有效期間死亡,保險年資 25 年又 3 個多月,平均月投保薪資 32,000 元。
每月年金金額: 32,000 ×( 25+4/12 )× 1.55 %= 12,564 元。
如其為職災事故,再加發: 32,000 × 10 個月= 32 萬元。
* 舉例 2 : 周先生在領取老年年金期間死亡,保險年資 25 年又 3 個多月,平均月投保薪資 32,000 元。
原領每月老年年金金額: 32,000 ×( 25+4/12 )× 1.55 % = 12,564 元。
改領每月遺屬年金金額: 12,564 × 50 %= 6,282 元。


5. 遺屬加計

同一順序遺屬有 2 人以上時,每多 1 人加發 25% ,最多加計 50%
* 舉例 3 :同 前 例 1 ,李先生在保險有效期間死亡, 遺有配偶及 2 名子女 。
每月年金金額: 32,000 ×( 25+4/12 )× 1.55 % × (1 25 %× 2) 18,846 元。
* 舉例 4 :同 前 例 2 ,周先生在領取老年年金期間死亡, 遺有配偶及 2 名子女 。
每月年金金額: 6,282 × (1 25 %× 2) 9 ,423 元。


三、請求權之行使

1. 遺屬資格

(1) 配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A.
年滿 55 歲,且婚姻關係存續 1 年以上。但如無謀生能力或有扶養下列第( 2 )點之子女,不在此限。
B.
年滿 45 歲,婚姻關係存續 1 年以上,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勞保投保薪資分級表第一級。
(2)
子女(養子女 須有收養關係 6 個月以上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A.
未成年。
B.
無謀生能力。
C.25
歲以下,在學,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勞保投保薪資分級表第一級。
(3)
父母、 祖父母 年滿 55 歲,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投保薪資分級表第 1 級者。
(4)
受被保險人扶養之 孫子女符合前述第( 2 )點子女條件之一者。
(5)
受被保險人扶養之 兄弟、姊妹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A.
未成年 。
B.
無謀生能力。
C.
年滿 55 歲,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投保薪資分級表第 1 級。


2.遺屬順序

(1)配偶及子女。
(2)
父母。
(3)
祖父母。
(4)
受扶養之孫子女。
(5)
受扶養之兄弟、姊妹。


3. 請求權之行使

(1) 當序受領遺屬年金給付者存在時,後順序之遺屬不得請領。
(2)
前述第 1 順序之遺屬全部不符合請領條件,或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無同順序遺屬符合請領條件時,第 2 順序之遺屬得請領遺屬年金給付:
A.
在請領遺屬年金給付期間死亡。
B.
行蹤不明或於國外。
C.
提出放棄請領書。
D.
於符合請領條件起 1 年內未提出請領者。
(3)
前項遺屬年金嗣第 1 順序之遺屬主張請領或再符合請領條件時,即停止發給,並由第 1 順序之遺屬請領;但已發放予第 2 順序遺屬之年金不得請求返還,第 1 順序之遺屬亦不予補發。
(4)
前項遺屬年金嗣第 1 順序之遺屬主張請領或再符合請領條件時,即停止發給,並由第 1 順序之遺屬請領;但已發放予第 2 順序遺屬之年金不得請求返還,第 1 順序之遺屬亦不予補發。


四、遺屬年金停發

1.配偶 :

(1)再婚。
(2)
未滿 55 歲,且其扶養之子女不符合前述第( 2 )點之條件。
(3)
不符合 前 述 第( 1 B 點 之條件。


2.子女 、父母、祖父母、孫子女、兄弟、姊妹 不符合 前 述 第( 2 )點至第( 5 )點之 條件。
3.
入獄服刑、因案羈押或拘禁。
4.
失蹤 。



*所稱拘禁,指受拘留、留置、觀察勒戒、強制戒治、保安處分或感訓處分裁判之宣告,在特定處所執行中,其人身自由受剝奪或限制者。但執行保護管束、僅受通緝尚未到案、保外就醫及假釋中者,不包括在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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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農年金補助




1、補助對象

設籍於該縣市符合下列各項規定者:

1)實際居住戶籍所在地者。
2)未經政府補助收容安置者,未領有政府其他生活補助或津貼者(僅能擇一領取)
3)家庭總收入平均未達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標準二點五倍,且未超過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一點五倍者。
4)家庭總收入應計算人口之所有土地及房屋價值合計未超過新臺幣650萬元。前項所稱土地價值,以公告土地現值計算,房屋價值以評定標準價格計算。
5)家庭總收入應計算人口之所有存款本金及有價證券合計未超過200萬元,每增加一人得增加25萬元。


2、發給標準

1)列冊低收入戶之極重度、重度及中度身心障礙者每人每月核發7,000元;列冊低收入戶之輕度身心障礙者每人每月核發4,000元。
2)極重度、重度及中度身心障礙者每人每月核發4,000元;輕度身心障礙者每人每月核發3,000元。


3、申請方式

符合補助對象者,向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區公所提出申請。

4、應備文件


1)申請表。
2)全戶戶籍謄本。
3)身心障礙手冊正反面影本。
4)全戶綜合所得稅証明、財產証明。
5)郵局或銀行存摺影印本。
6)其他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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